高雄市立前鎮國民中學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計畫
壹、 依據:
1、 行政院100年9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103358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2、 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佈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3、 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9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1330960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1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135123900號 函。
貳、 目的:
1、 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紓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2、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發展。
3、 建立公平機會原則,維護學生升學權益。
參、 實施對象:本校學生
肆、 實施原則:
1、 符應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採計項目計分原則及規範,提供校內足量服務學習時數與校外服務機會 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機會。
(1) 校內服務:依據免試就學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2) 校外服務:
a、 經政府認定之社福機構或其他人民團體登記立案且未解散者。(若參與服務之機構未立案或解散則服務學習經歷不予採計)
b、 學生參加服務學習後,由服務單位認證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透過學校轉交給學生,並由學校認證服務學習時數。
2、 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中新生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2.5分;101學年度入學之國中新生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給予多元發展項目計分2分,上限10分。
伍、 實施時間:
1、 學生寒、暑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定假日等課餘時間。
2、 其他不影響上課活動之時段。
陸、 方式:
依據實際工作內容分為短期與長期志工兩類:
(1) 短期志工(1日志工):配合學校或其他相關服務機構之需要,協助短期志工活動。
(2) 長期志工:有意願長期服務者,可由學校協助學生報名參加志願服務團隊。
柒、 內容:
1、 校內服務:校內提供志工機會如下
(1) 衛生志工:環境衛生、垃圾分類、反毒宣導、登革熱防治大使等項目。(衛生組)
(2) 秩序志工:秩序糾察、活動安全維護、交通安全導護等項目。(生教祖)
(3) 藝文志工:圖書分類、美工佈置及導覽等項目。(教務處)
(4) 輔導志工:協助輔導室收發資料及活動辦理等項目。(輔導室)
(5) 體育志工:體育活動場務及宣傳品分發等項目。(體育組)
(6) 典禮志工:協助各類典禮服務人員與社團相關工作協助。(訓育組)
(7) 其他志工:依學校及社區資源所規劃之公共服務項目。(學務處)
2、 校外服務:依各單位實際需求。
捌、 注意事項:
1、 擔任校內、外志工皆需獲得家長同意,並簽署家長同意書;唯擔任校內志工者,需另行簽署導師同意書。
2、 本著公平機會原則,開放所有學生皆有擔任校內外志工機會;唯若擔任志工期間因行為不檢遭停職處分或遭服務機構檢舉,則不予採計服務時數與計分。
3、 擔任校內志工服務皆需滿1學期,若中途退出或因行為不檢等因素遭停職處分則不予採計服務時數與計分。
玖、 本計劃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校內志工服務之申請、服務及認證流程
1. 有意願擔任志工服務之學生至各志工需求單位提出申請並參加遴選,由各志工需求單位遴選出合宜之學生。
2. 學生至學務處領取家長同意書與導師同意書(附件一)
3. 填寫完畢之同意書繳回學務處換取服務學習志工護照(附件二)。
4. 由校內各志工需求單位協助登記志工護照的服務時數,並協助學生相關管理。
5. 學生於學期末將志工護照繳回訓育組進行認證與登錄。
(三) 校外志工服務申請、服務及認證流程
1. 學生擬參加校外服務學習前需經家長同意後,方得向學務處提出申請(附件三)。
2. 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
3. 服務結束後,持該服務機關團體發給之服務時數證明憑證至輔導室登記認證。
4. 本計畫公布前,學生於國中學習階段參加之校外服務學習,須持該服務機關發給之服務證明向學務處(訓育組)完成 補登記程序(附件四)。
甲、 具體作法與預期效益
(一)結合教學與志工服務,將志工服務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教學。
(二)配合各項集會時間加強志工服務宣導,使親、師、生充分瞭解志工服務之意義
(三)定期召開志工團隊會議,瞭解志工服務學生所遇困難,協助志願服務工作提昇。
(四)鼓勵學生帶著家長一起投入志工服務,透過社區、學校與家庭的聯結,建立更良善的師生及親子關係。
(五)各單位編組學生志工應完成編組計畫並將每月學生志工服務人數、服務項目統計表交與訓育組,俾利彙製學生志工服 務人數及成果統計表報局。(附件五)
壹、 依據:
1、 行政院100年9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103358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2、 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佈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3、 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9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1330960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101年8月1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135123900號 函。
貳、 目的:
1、 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紓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2、 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發展。
3、 建立公平機會原則,維護學生升學權益。
參、 實施對象:本校學生
肆、 實施原則:
1、 符應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採計項目計分原則及規範,提供校內足量服務學習時數與校外服務機會 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機會。
(1) 校內服務:依據免試就學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2) 校外服務:
a、 經政府認定之社福機構或其他人民團體登記立案且未解散者。(若參與服務之機構未立案或解散則服務學習經歷不予採計)
b、 學生參加服務學習後,由服務單位認證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透過學校轉交給學生,並由學校認證服務學習時數。
2、 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中新生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2.5分;101學年度入學之國中新生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給予多元發展項目計分2分,上限10分。
伍、 實施時間:
1、 學生寒、暑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定假日等課餘時間。
2、 其他不影響上課活動之時段。
陸、 方式:
依據實際工作內容分為短期與長期志工兩類:
(1) 短期志工(1日志工):配合學校或其他相關服務機構之需要,協助短期志工活動。
(2) 長期志工:有意願長期服務者,可由學校協助學生報名參加志願服務團隊。
柒、 內容:
1、 校內服務:校內提供志工機會如下
(1) 衛生志工:環境衛生、垃圾分類、反毒宣導、登革熱防治大使等項目。(衛生組)
(2) 秩序志工:秩序糾察、活動安全維護、交通安全導護等項目。(生教祖)
(3) 藝文志工:圖書分類、美工佈置及導覽等項目。(教務處)
(4) 輔導志工:協助輔導室收發資料及活動辦理等項目。(輔導室)
(5) 體育志工:體育活動場務及宣傳品分發等項目。(體育組)
(6) 典禮志工:協助各類典禮服務人員與社團相關工作協助。(訓育組)
(7) 其他志工:依學校及社區資源所規劃之公共服務項目。(學務處)
2、 校外服務:依各單位實際需求。
捌、 注意事項:
1、 擔任校內、外志工皆需獲得家長同意,並簽署家長同意書;唯擔任校內志工者,需另行簽署導師同意書。
2、 本著公平機會原則,開放所有學生皆有擔任校內外志工機會;唯若擔任志工期間因行為不檢遭停職處分或遭服務機構檢舉,則不予採計服務時數與計分。
3、 擔任校內志工服務皆需滿1學期,若中途退出或因行為不檢等因素遭停職處分則不予採計服務時數與計分。
玖、 本計劃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校內志工服務之申請、服務及認證流程
1. 有意願擔任志工服務之學生至各志工需求單位提出申請並參加遴選,由各志工需求單位遴選出合宜之學生。
2. 學生至學務處領取家長同意書與導師同意書(附件一)
3. 填寫完畢之同意書繳回學務處換取服務學習志工護照(附件二)。
4. 由校內各志工需求單位協助登記志工護照的服務時數,並協助學生相關管理。
5. 學生於學期末將志工護照繳回訓育組進行認證與登錄。
(三) 校外志工服務申請、服務及認證流程
1. 學生擬參加校外服務學習前需經家長同意後,方得向學務處提出申請(附件三)。
2. 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
3. 服務結束後,持該服務機關團體發給之服務時數證明憑證至輔導室登記認證。
4. 本計畫公布前,學生於國中學習階段參加之校外服務學習,須持該服務機關發給之服務證明向學務處(訓育組)完成 補登記程序(附件四)。
甲、 具體作法與預期效益
(一)結合教學與志工服務,將志工服務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教學。
(二)配合各項集會時間加強志工服務宣導,使親、師、生充分瞭解志工服務之意義
(三)定期召開志工團隊會議,瞭解志工服務學生所遇困難,協助志願服務工作提昇。
(四)鼓勵學生帶著家長一起投入志工服務,透過社區、學校與家庭的聯結,建立更良善的師生及親子關係。
(五)各單位編組學生志工應完成編組計畫並將每月學生志工服務人數、服務項目統計表交與訓育組,俾利彙製學生志工服 務人數及成果統計表報局。(附件五)